2021年七月,歐盟宣布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媒體都說這是碳稅、碳關稅。在碳費一文中,我們詳細解釋了碳費、碳稅在各國名詞定義、管理運用上的差異,相信你對於碳費設計有了初步的概念,今天我們再進一步釐清大家對於CBAM的誤解。
對歐盟來說是碳稅,對臺灣來說算碳費
為了更好地理解,我們需要腦補一點法律知識。公法上對於義務人的負擔稱「給付義務」,包含二種形式,分別是「金錢給付」及「實物給付」。其中金錢給付即所謂的「公課」(levy),也就是綠學院文章中使用的英文字。
在英美體系下,公課包含「稅」(tax)與「規費」(fee/charge)二種(註一)。對歐盟來說,只要是某一稅目是針對特定會對環境帶來負面影響之標的採用物理單位來訂定金錢給付義務者,其即歸納為環境稅。不管立法機關是哪一個單位、是「統收統支」或「專款專用」,只要課徵的項目與後續支出服務的成本不具一定比例關係者,在歐盟國家會計帳系統下,統稱之為稅。如果是課徵的項目與所提供的服務做連結、或與所提供的服務成本具一定比例關係,則是規費。
但是臺灣有不同的習慣分類方式。華人是個很務實的民族,我們的法律混合了世界各國的做法,目前我國的公課是這樣分的:
第一種公課:稅
稅的收入及課徵者支用之間並沒有特定關係,例如所得稅,收了之後進到財政部的大水庫中,用在國家需要的任何地方,沒有指定用途,不是專款專用。
第二種公課:規費
規費指針對所提供的服務依「等價原則」與「費用填補原則」向受益對象課徵一定額度的費用。你一定有經驗吧,去政府單位申請什麼事業或新事項,他們會跟你收規費,公務員替你服務,總是需要收點服務費。
第三種公課:受益費
受益費指針對特定公共設施之受益者,課徵一定費用以做為公共設施建設或維護之用,例如工程受益費,當各級政府推行都市建設,興建或改善公共設施而令周圍土地利用及交通便利提升時,可向工程一定範圍內的土地徵收工程受益費。與規費最主要的差異,是受益費目前僅應用於公共設施上。
第四種公課:特別公課
特別公課是指針對特別的社會任務進行課徵,通常有明確的給付義務人,收入主要用於課徵目標對應的社會任務,也就是專款專用,但不限定必須為成本支出額度的特定比例。例如空污費就是一種特別公課,其向排放源收費、接著成立基金,專款專用於所有與減少空污相關的行動。
注意到了嗎?這裡我們說空污費,而不是空污稅。因為在臺灣若課徵的是空污稅的話,錢會進到財政部的大水庫裡,這時並不能確保這些錢一定會用於減少空污相關的行動,它有可能會拿去補助全民打新冠肺炎疫苗;而若是以空污費,也就是特別公課的方式來課徵的話,錢會進到環保署管的空污基金裡,專款專用。
若以歐盟國家會計帳體系來定位,臺灣體系下「特別公課」亦可被歸納為「稅」。以國際實務經驗來說,此類型的稅稱之為「指定用途稅」(earmarked tax)。其特徵為支出方式是專款專用、而非統收統支。事實上在財政研究中,亦有將「特別公課」納入「指定用途稅」類別中的觀點,強調基於受益原則將收入及支出加關連、並以特種基金來管理,以發揮靈活調整之效。
翻成白話文的意思是,國際上談「碳稅」時,多包含我國常使用的「特別公課」算「碳費」,這就是綠學院的文章用字跟媒體不同的原因。
碳稅費是實務上用以實現碳定價的一種方式,其目標在於將溫室氣體排放對環境造成的損害成本予以內部化、變成公司帳單,促使利害關係人進行決策時能夠將排碳的成本納入考量,進而減少排放量。你想,當我們開始課徵碳費或碳稅後,業者的生產成本會上升;此時業者會透過提高產品價格,嘗試將一部分的成本轉嫁給消費者,而消費者在面對較高的產品價格時,多半會減少消費。買得少,生產自然減少,就會降低生產過程的碳排放。這是課徵碳費或碳稅的第一種減量效果來源。另一方面,業者為了要省碳費或碳稅,會去考量有沒有一些成本比較便宜的減量技術可以使用;在引入這些減量技術後,排放量會減少,就可以少繳一些費用。這是課徵碳費或碳稅的第二種減量效果來源。
很多媒體將CBAM翻譯成碳稅或碳關稅,但其實將CBAM的全名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翻譯成中文後,應是「碳邊境調整機制」,重點是大家要有相同的起跑點,不可以我歐盟境內產品有負擔環境成本,但你進口來的產品卻沒有,這可不公平。
這個想法比較創新,與過境徵收關稅的概念並不全然一致,這個想法是,各國進口到歐盟的產品,應該要與歐盟境內相同產品所承擔的碳成本或碳價格接近,否則這個產品須就碳含量進行必要的財務調整。舉例來說,製造A產品時平均生產一噸會產生一噸的碳排,而歐盟境內相同產品目前所承擔的碳成本為500元/噸;若台灣的碳費為100元/噸,那麼台灣生產的A產品進口到歐盟需要依照歐盟規定的形式進行400元/噸碳成本差距的調整(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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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 這亦是目前歐盟國家會計帳系統(national accounts)與聯合國國家環境經濟會計帳(Nations System of Environmental-economic Accounting, SEEA)主要採用的定義項目
(註二) 依據歐盟2021/07/14公布的CBAM草案版本內容,目前傾向的財務調整形式,乃是進口商須透過購買及繳納CBAM碳憑證(CBAM certificate)的方式來進行調整,而調整的幅度即為進口品原產地碳價格與歐盟相同產品碳價格之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