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台泥三元電池廠火災案燒出保險業的秘辛》我們認識保險經紀人是站在被保險人這邊為其選擇最有利的保險公司方案的人,以及保險公司對表後儲能之經營風險不易判斷,從而難以提供保險的因應。螢幕前的你可能會問:「若是我覺得保險經紀人沒有跟我講實話因而造成損失,我們有哪些手段可以自我救濟呢?」
當保險經紀人失職時,四種被保險人自我救濟的方法
在保險交易中,保險經紀人是被保險人的專業代理人、受任人,雙方屬於民法上的委任關係。經紀人理應以被保險人的最大利益為優先,提供完整、正確的風險評估與保單建議。然而,現實中難免出現資訊不對稱,甚至經紀人因疏忽、誤導、隱匿關鍵資訊,導致被保險人權益受損的情形。遇到這種狀況時,被保險人可採取以下方式訴訟救濟措施,爭取合理補償:
第一種自我救濟方式:民事責任追究
根據《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與第227條(違約責任:不完全給付),若保險經紀人未善盡其專業義務、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可請求損害賠償。實務上,前者由於需要由被保險人證明保險經紀人主觀上具有造成損失之故意或過失,較為困難,通常以後者證明保險經紀人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相對容易勝訴。例如,保險經紀人既然職務上是收受報酬而負責建議保險範圍、評估風險範圍、量化企業風險而選擇適當保險方案之人,若經證明於受委託當時,其從未到場觀察場域地點,僅以書面空洞判斷,甚至判斷之文件依據為錯誤的圖面,就很有可能構成未盡注意義務的違約。此外,保險經紀人依法須投保專業責任保險,在其發生疏失應對委任人進行賠償時,由保險公司代負賠償責任(若為公司制的保經公司,每一事故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年度總額6,000萬元以上),這也是保障客戶權益的最後一道防線。
第二種自我救濟方式:刑事責任追究
若經紀人行為涉及詐欺、背信等刑事犯罪,被保險人可報警處理或提起刑事告訴,追究其法律責任。實務上,由於背信犯罪必須是故意犯罪,而檢察官在事後通常難以判斷經紀人是否故意為了造成被保險人損失而減少保險範圍,通常不容易成罪。若有特殊情形才有可能構成犯罪,例如保險經紀人因企業負責人個人之請託、受賄而減少保險範圍、保險費用,這時切記必須保留通話錄音、簡訊紀錄等。
第三種自我救濟方式:監理與行政救濟
保險經紀人為特許行業,其執業資格須經考試合格、取得執照,並設立公司或商號登記,而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管理。從而,若其執行職務有所疏失,被保險人可向金管會保險局提出申訴,或申請金融消費爭議評議中心協助評議,這些單位可協助調查並督促經紀人改善缺失。
第四種自我救濟方式:契約與商業救濟
若對經紀人失去信任,可隨時選擇更換經紀人,或直接與保險公司協商尋求補救措施,確保權益不再受損。
這四種救濟方式,完全可以同時並行,首先只要察覺不對,隨時就該更換。若事後發生損失了,最重要請蒐集證據,先提出行政檢舉,其次再民事求償,過程中依據證據及律師建議輔以刑事告訴。最重要的,以上責任之追究,事後的判斷多數只能來自於所有委託保險時之溝通紀錄如來往郵件文字、LINE對話、錄音檔案等,或是相關保險文件、提供給保險經紀人判斷風險之相關情境文件,被保險人應注意詳加保存。保險關係、保險經紀關係為特別複雜之民事法律關係,企業必須尋求對保險制度充分熟習之專業律師協助,才能有效運用上述自力救濟手段,主動維護自身權益。
惟事前預防遠比事後救濟更有效,如能在正式委任保險經紀人前,妥善討論委任合約內容、授權範圍與服務範圍,讓此委任關係被雙方正式對待,對於雙方都是一種保障。
產物保險的正確角色與企業經營者應有的風險意識
產物保險是企業金融體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環,但是其價值長期被低估。首先,部分企業主將保費視為單純費用項目,抱持著損益表上省一塊錢費用,淨利就多一塊錢的想法,把保險這門複雜的學問歸類為採購的一部份,長期將產險類比為原物料或設備採購,嚴重忽略了產險為企業金融重要一環,適當的風險轉嫁,絕對是企業永續的重要布局,未經過數據分析與現金流壓力測試的不足額保險或未投保,都可能導致巨災發生後的毀滅性財務風險。
其二,市場競爭激烈,部分保險經紀人為搶單,為達壓低保費目的,僅憑客戶指示,未確實告知不足額投保風險,建議客戶降低保費或刪減重要附加條款,導致保障不足。
其三,大部分公司沒有專責的風險管理部門,橫向連結不足,導致缺乏整體風險規劃考量,以致於產險這個與企業現金流高度相關的工具並未確實被納入整體財務規劃中。
專業保險經紀人應針對企業實際營運狀況,進行深入的量化風險分析與現金流壓力測試,包括:
- 財產與保險資料:如保單內容、資產清冊、地點分布,確保保險範圍涵蓋所有風險點
- 營運與財務資料:如營業額、毛利率、產能依賴度、現金流狀況,評估停工對企業財務的實際衝擊
- 風險管理資料:如防災措施、歷史事故紀錄、供應鏈依賴度等,識別潛在風險源
- 專案資料:如最大可能損失(PML)報告、單點故障分析、修復時程估算,協助企業量化損失與保險需求
以本次台泥三元電池廠火災案,其廠房設備重置價值164億、單次理賠限額(舊150億、新30億)、停工假設6個月、自負缺口82億為例,只有透過精確的數據分析,決策者才能理性比較「省下的保費」與「可能承擔的損失」,做出對企業最有利的選擇。
之所以市場上已經有產險公司,立法上仍然需要另設有保險經紀人公司的原因,正在於保險制度之複雜以及其範圍、條件設定之難度,被保險人自我難以評估,因此需要具有資質的專業保險經紀人來協助釐清、判斷、比價「在適當必要的保障前提範圍下,如何以最合理之費用取得保險」。倘若公司缺乏這層認知,仍循往例只注重成本降低而外行指揮內行,而保險經紀人為了搶單而只會壓低保費,此制度也就失其本意,公司倒閉也只是剛好而已。
這次事件想必已經喚醒公司經營者重視產險,放下僥倖與短視,善用保險工具將風險有效轉嫁,為公司的長遠發展奠定穩固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