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最精準視角的COP26深度解讀

全國最精準視角的COP26深度解讀


  前一陣子,我為了參加COP26,冒著被新冠病毒感染的風險,去了一趟英國。綠學院的Julia跟我說,只要是談能源、循環經濟、碳中和、ESG等綠色產業的議題,產業界有一群人即使看了所有媒體刊登的新聞或文章,都還是要等綠學院的觀點,否則就會在產業小聚裡吵鬧。

  例如關注碳交易的你,就會奇怪COP26不是費盡千辛萬苦建立了全球碳交易市場規則嗎,這樣臺灣不是就有機會透過這些規則做到國際接軌?為什麼在《碳如何定價?破除這3個誤解,你對碳定價的認識就超越99%的人》這篇文章中,我們卻說「目前國際上不同的排放交易機制所核發的碳權(排放許可)絕大部分並不能互通。所以,即便臺灣實施了總量管制排放交易,且核發了碳權,但也無法完成所謂的國際接軌。」

  我們究竟應該怎麼看COP26?

談到碳交易,如果你搞不懂什麼是CDM,恭喜你,你不用花時間搞懂了,因為新的全球碳交易市場遊戲規則即將上市!

  首先我們要知道,其實早在《京都議定書》授權之下,聯合國創建及運行的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就已經替散布在世界各地供給者及需求者建立碳交易市場,所以我們很早就有全球碳交易市場。(註一)

  不過,因為《京都議定書》已經在2020年正式結束,改由《巴黎協定》接手做為全球氣候管理的依據。因此,在《京都議定書》授權下的CDM將不再有效,需要創立一個以《巴黎協定》為基礎的新市場機制來取代CDM。而在前些日子落幕的COP26裡,完成的就是建立這個新全球碳交易市場所需的基本規則。

  由於《京都議定書》與《巴黎協定》針對各國減量責任的規範有著根本性的不同,因此未來依據COP26所將建立的全球碳交易市場機制將全新升級,而不是CDM的直接延用。

COP26真正的成就,就是建立新的全球碳交易市場遊戲規則

  回顧《京都議定書》的規範,締約的國家被區分為二群:一群是肩負明確減量責任的已開發國家,另一群則是開發中、低度開發國家。原始目的是為了協助已開發國家在開發中、低度開發國家執行減量計畫,再將減量成效轉換為碳權。

  但這個基本的設定,在《巴黎協定》下有了一些改變。在《巴黎協定》下,所有締約國都需要透過提出「國家自定貢獻」(NDC)來說明自己未來的減量規劃、減量目標,所有國家都肩負了不同程度的減量責任,不再有所謂無須承擔減量責任的國家。

  因此,原先的CDM必須要升級轉型,COP26所產出的新全球碳交易市場規則,重點就在於後續做了減量專案想賣碳權的國家,必須在自己國家的NDC上做清楚的記錄,表明有把一部分的減量成效出售給其他國家,以避免一個減量專案的成效被兩個國家重覆計算。這個設計邏輯看起來似乎十分單純,本來在2018年就該完成談判,但因畢竟涉及各國的利益,因此比預期多花了三年才完成談判。

在新的全球碳交易市場遊戲規則之下,臺灣可以買碳權,但不能賣碳權,聽起來很雞肋,卻可能反而是對我們最有利的方式

  一個碳交易市場裡,基本的參與者就是碳權的買方及賣方,在目前聯合國所訂定的規則下,臺灣不是締約方,因此我們無法在臺灣執行一個減量專案、然後依監測的減量成效向聯合國申請取得碳權。也就是說,臺灣無法賣碳權給別的國家。

  但是臺灣可以透過買碳權參與全球碳交易市場。這可以有幾種形式,例如臺灣可以做為投資方,在境外投資執行一個減量專案,再由執行地向聯合國提出申請取得碳權,最後經由私契約攤分臺灣可取得的碳權數量。當然,未來直接在市場上購買其他國家出售的碳權,則是另一個更直接的參與方式。

  讀到這裡,你可能覺得很雞肋,只能買不能賣,就賺不了錢了。別氣餒,首先,即便臺灣無法參與前述聯合國所建立的機制,真的想在臺灣執行減量專案、在國際上出售碳權也並非沒有途徑,國際上目前還有四個由獨立機構所成立的碳權機制包含VCS、GS、ACR、ACR,可以接受臺灣向其申請碳權,綠學院其他專欄文章有相關介紹。

  在考慮賺錢之前,你更應該思考的是,你是否真的有能力賣碳權?臺灣目前在《氣候變遷因應法》修法程序中,已納入2050年要達成淨零排放的國家目標。這是一個巨大的挑戰,企業光是要實現淨零排放目標都很難了,在擁有足夠的減量技術實力之前,買別的國家的碳權幫助我們自己達到碳中和,反而可能是過渡時期的務實做法。

  目前COP26所決議的內容雖然確立了基本規則,但對於全球碳交易市場相關的執行細節尚未擬定完成,仍有些許的不確定性,希望這篇最原汁原味的COP26深度解讀,能讓你更精準理解碳交易的重點。

(註一)《碳交易是交易碳權嗎還是在交易什麼?

(封面來源:UNclimate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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