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钟带你看懂离岸风力发电产业的融资困境

三分钟带你看懂离岸风力发电产业的融资困境


  上一篇文章《这么多外资聚集在离岸风力发电产业,为什么还是发展不起来?》获得很大的回响,不懂风电发展的人说他们终于搞懂风电产业遇到的困境;已经是业内的人,尤其是外资,说他们终于搞懂台湾的特殊国情。

  离岸风力发电产业牵涉的专业和领域非常广,即使你在绿色产业工作,隔行如隔山,你也不见得能理解为什么离岸风电和太阳光电的际遇差这么多。因此,从现在开始,我会担任「能源法律白话文运动」的翻译官,长期驻点在绿学院,为你剖析能源相关法律中所存在的陷阱、机会与挑战,助攻在绿色产业里寻找机会的人、工作者、创业家。

  我会先由离岸风力发电产业开始,从融资、环评、遴选、国产化争议等四个面向拆解这里面的陷阱与机会,今天我们先来谈最近最热门、跟赚钱最有关的融资的面向。

  风力发电机的建置成本非常高,一支5MW(百万瓦)离岸风机造价高达8亿元起跳,离岸风力发电机还有海事工程等等,这些都不是随便叫一个绿色创业家今天开始去创业,三两年就可以玩得起来的事业。这时候若政府说我国的能源政策将包含发展离岸风力发电,政府就必须扮演庄家的角色,进场降低业者的投资风险,让投资人有信心,否则资金,尤其是外资,不会相信你是玩真的。

  这么大型的开发案,可以透过绿色融资或发绿色债券的方式,挹注到开发案的推动上,今年五月,首批绿色债券已在柜买中心挂牌,四家抢得先机的发行人分别为凯基银行、永丰银行、中国信托银行,以及玉山银行,债券总发行金额逾新台币51.7亿元。但这样靠民间的力量,就够了吗?

  台湾本土离岸风电业者,过去也早就长年奔走资金,并一直呼吁政府应该要推动相关之政策性融资与信保机制,协助业者取得相关资金。但是公听会、说明会、研讨会都已经开了累积几百场,前后任政府却还是一直将责任往外推,希望导入民间资金处理,即便中间协调公股银行,偶有佳音,但一直看不到持续永续的承诺,所以大家都不相信你是玩真的。

  这里面最重要的关键,就是经济部在规划融资时,不停地跳针。为了避免承担责任,经济部把自己视为「协办单位」的角色,一再将融资规划,往外推:

1. 推给民间银行或相关寿险业,希望透过柔性宣导劝导他们来加入

  例如2016年三月初,国泰世华银行完成首宗赤道原则规范离岸风电融资案,提供给我国第一个离岸风电投资案上纬公司关键的融资。经济部就说,你看,民间就可以做,政府根本不需要介入

2. 推给金管会、行政院,认为应该要由金管会或行政院国发基金主导,我们经济部层级不够

  这样被动的态度,也导致台湾虽有优秀的陆域风场,却无法扶植出任何一位民营的本土开发商。故离岸风电融资乍看是新的问题,其实只是既有陆域风电融资问题的延续而已。

  你可能会想,「协办单位」也很好啊,由国家出资设立之德国的德意志复兴银行(KFW),或最近来的,有著国营公司地位之丹麦国家出口信贷(EKF),也都是国家出面主导这类的大型开发案,也不是只有德国或丹麦经济部当庄家啊。例如KFW下设有针对不同再生能源或能源转型的融资机制,如针对离岸风电的融资(KFW Offshore Wind Energy Programme), 地热开发的融资(Geothermal Risk Mitigation Facility),甚至提升能源效率的融资(KFW Environmental and Energy Efficiency Programmes),颇有一种集中式的感觉,似乎跟我们国发基金的定位比较类似。不过大家要注意,每次遇到什么要挖钱的,大家马上就先想到国发基金,但通常很少有产业会真正受到帮助。原因是什么?

  我国在推动此种融资与信保,基本上是采取跟美国比较类似之「分散式」的体系。例如,美国在推动绿能时,能源部下有设立低利融资的各种方案。我国通常是透过各部会自行的方案,来提供低利贷款或信用保证等融资机制,例如:

1. 环保署在空污法空污基金下,创造的环保署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低碳永续家园专案贷款信用保证实施要点

2. 经济部曾经在前一波非核家园推动下,颁布之购置「节约能源」设备优惠贷款第二期贷款要点

3. 经济部之中小企业信保基金与相关机制

  所以,经济部与环保署早就在别的项目下设立这些机制了,为什么经济部在风力发电这件事上,还是一直定义他自己只是协办?

  因为,经济部的融资方案,金额相当有限,无法应付陆上风力发电以及离岸风电的需求。

  政府不愿意承担更多责任,外资怕你玩假的不敢投入,本地银行投入多了怕金管会出来监管风控问题,这样的僵局如何化解呢?

  我建议两种解法,


1. 参考环保署的空污基金做法,不修法也能快速解套

  为了让业者愿意投入资金改善污染问题,环保署导入将贷款及信用保证之事项,当然认为符合空气污染防制法第 18 条空污基金之其他用途(十三、其他有关空气污染防制工作事项。),并在空气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第 5 条之本基金用途,新增一项目:「十三、关于办理各项空气污染改善之贷款信用保证事项。」

  若按照类似的作法,经济部仅让再生能源发电之贷款信用保证事项,认定乃再生能源发展条例第七条基金用途内之「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再生能源发展之相关用途」,并在其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增加「再生能源发电之贷款信用保证事项」即可导入!

2. 直接修改《再生能源发展条例》,修法才是釜底抽薪之计

  前述作法之缺失,就是由于该用途并非法定用途,实务上,会面临立法 院监督基金用途而引发争议。故釜底抽薪之计,或许可以透过修改《再生能源发展条例》导入。目前正是修法之际,不妨采取此种作法,在「第一项基金之用途如下」的条文中,增加一条「再生能源发电之贷款信用保证事项」。增加十五字,就可以导入业者长久期待的再生能源融资与保证机制!

  当投资风险降低,银行的操作就有所本,经济部易客为主,也可以加速资金到位,顺利推展离岸风电产业了。更重要的是,对政府来说,可以让推动离岸风电过程当中的融资利润,不让外国银行独享;对本地银行来说,因为政府介入,他们也可以放心放钱进来,并开拓一向比较陌生的专案融资领域,扩大经营触角;对外商来说,除了其国内的出口银行外,又有台湾本地银行的加入,可以增加资金来源的多元管道。这不啻为一个创造政府、外商、我国银行三赢局面的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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